CPA《稅法》考試,考生需要掌握的債券申報!

債券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,當受理破產申請后,債權人要申報債券。是CPA《稅法》中的知識點,考生備考中,一定要重點掌握!

債券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,債權人應當在人們法院確定的債券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。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,債券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(fā)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,*短不得少于三十日,*長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
C債券申報程序

破產案件受理后,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,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,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,逾期未申報債權的,視為自動放棄債權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,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,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。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,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。申報的債權,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,方為確定。

債券申報方式

一、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;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、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。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,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。

二、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,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、住所、開戶銀行、申報債權數額、申報債權的證據、財產擔保情況、申報時間、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。已經成立清算組的,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。

三、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,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,申報債權。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,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。